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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邓贤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邓贤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56404756-8。被执行人邓贤昌,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邓贤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贤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履行款212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贤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贤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贤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