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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祥清与周用军、周永良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清,周用军,周永良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799号原告:孟祥清,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周用军,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周永良,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清起诉被告周用军、周永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孟祥清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祥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吕春元审判员  杨文飞审判员  赵世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