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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万明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万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575号原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宫坚雅,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桂茹,系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明文,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万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绍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