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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8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毛某1、毛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毛某1,毛某2,毛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592号原告:陆某某,男,195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1,女,195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毛某2,男,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毛某3,女,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毛某1、毛某2、毛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叶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