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刑更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祥贵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祥贵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208号罪犯张祥贵,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大专文化,服刑前系巨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原住山东省巨野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巨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祥贵以被告人张祥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菏泽监狱指派李春亮、徐峰履行报请职务,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想、赵华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祥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张祥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张祥贵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张祥贵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同意山东省菏泽监狱对罪犯张祥贵予以提请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祥贵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退缴赃款24240.16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祥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祥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圣春人民陪审员 侯 铮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