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取德、王欣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取德,王欣荣,闵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吴取德,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王欣荣,女,1969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闵赛兵,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吴取德申请执行闵赛兵、王欣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取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学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