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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5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峰与张煜昕、张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峰,张煜昕,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488号申请执行人周峰,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张煜昕,女,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县。被执行人张立,女,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峰与被执行人张煜昕、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峰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5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谢晨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