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18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自山、赵海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自山,赵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887-1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薄应光,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朱自山,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赵海娟,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自山、赵海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朱自山所有的位于东海县迎宾大道88号东城新苑2-111号商铺、2-110号商铺,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暂未要求处理。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