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杨爱荣、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杨爱荣,张辉,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6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22493J。负责人:薛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珊珊,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荣,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辉,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兴唐金茂大厦第1011、1012室。负责人:郭铭鼎,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杨爱荣、张辉、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252元,减半收取计212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担。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杜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