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与李金荣、孙庆友、巩秀珍、连光震、王绍勇、巩诗经、鞠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李金荣,孙庆友,巩秀珍,连光震,王绍勇,巩诗经,鞠淑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633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李义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李金荣,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被告:孙庆友,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秦家村。被告:巩秀珍,女,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被告:连光震,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被告:王绍勇,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被告:巩诗经,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被告:鞠淑香,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与被告李金荣、孙庆友、巩秀珍、连光震、王绍勇、巩诗经、鞠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