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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秦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秦某,男,生于1982年3月17日,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农民。被执行人翟某某,男,生于1976年12月10日,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五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722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翟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某于2017-01-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翟某某外出无法联系,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认可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2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 李 琳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 丁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