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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但积华与林建华、龚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积华,林建华,龚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但积华,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林建华,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龚林刚,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但积华与林建华、龚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