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但积华与林建华、龚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积华,林建华,龚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但积华,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林建华,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龚林刚,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但积华与林建华、龚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