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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健与李代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李代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553号原告:王健,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代健,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健诉被告李代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健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8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程佳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唐 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