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南昌定达型钢制造有限公司与沧州南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定达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沧州南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5民初159号原告:南昌定达型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第1-1层)。法定代表人:李宗定,职务:总经理。被告沧州南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三合村。法定代表人:姬书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定达型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南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定达型钢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定达型钢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定达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2元,减半收取计2051元,由原告南昌定达型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永忠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人民陪审员 李家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戴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