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飞与李方、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李方,李伟,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23号原告:徐飞,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李方,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伟,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孙林,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徐飞诉被告李方、李伟、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三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三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三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三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方、李伟、孙林的住所不能向三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明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程泓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