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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邹楚明、黄春英与吴彩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楚明,黄春英,吴彩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邹楚明(又名邹明),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黄春英,女,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彩泉,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楚明、黄春英与被执行人吴彩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程国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