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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继松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继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号罪犯彭继松,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长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继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彭继松退赔被害人损失11.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革、张诚、陈敏斌出庭履行职务,湖南省娄底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吕某、朱某、伏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彭继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彭继松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彭继松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彭继松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继松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彭继松共获得奖励分87.1分。湖南省娄底监狱五监区认为,罪犯彭继松社会危险性低。新化县司法局建议对罪犯彭继松适用社区矫正。2016年8月18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接受罪犯彭继松老婆2万元的赔偿并谅解该犯。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罚金2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关于呈报假释罪犯彭继松的社会危害性分析报告、(2017)字06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谅解书及收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继松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继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