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思启与张爱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启,张爱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831号原告:刘思启,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爱华,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刘思启诉被告张爱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