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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思启与张爱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启,张爱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831号原告:刘思启,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爱华,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刘思启诉被告张爱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