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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晖诉长治市人民医院养老保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晖,王南,长治市人民医院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02民初1140号原告王晖,男,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原告王南,男,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被告长治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长治市长兴中路***号。特别授权代理人赵云志,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舒晓韵,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与被告长治市人民医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晖、王南、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赵云志、舒晓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母亲艾利勤系被告单位的退休人员。被告于2014年10月以收回补偿款的名义,利用其手中的职权直接扣发了原告母亲的退休养老金,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按照该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之规定,享受退休养老金是法定权利,被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扣发退休养老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7个月的养老金共计1158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长治市人民医院扣缴二原告母亲艾利勤的养老保险金的缘由:2012年应长治市路网征迁总规划的要求,位于长治市府后东街的长治市医院家属楼被拆迁。居住于该家属楼的医院职工由长治市政府按职工个人所有住房3000元/米的标准予以拆迁补偿,且该补偿款是长治市政府委托职工所在单位即长治市人民医院代为发放。在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原居住于长治市人民医院口腔科楼(已拆迁)上的职工反映,同样是医院的职工,同样是拆迁,却未领取到补偿款,从而因拆迁问题引起大面积的职工上访。为切实解决职工拆迁补偿及由此带来的上访问题,长治市信访局(2012)16号文件责成长治市住建局、长治市卫生局、长治市人民医院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小组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建议停止发放补偿款,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进行依法认定。经过对被拆迁楼房的历史审查,确认该楼房属于公房。依据长治市住建局(2012)90号文件及长治市政府(2013)18号文件,事业单位公房不予补偿。经2014年政府工作小组会议纪要确认要求收回已经发放的补偿款。在各住户不予返还的情况下,长治市人民医院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收回补偿款,遂产生了扣缴各住户养老保险费用的事实。长治市人民医院扣缴养老金事出有因,不得已而为之。只有政府才是补偿款的发放主体,要求返还补偿款也只能由政府依法收回,长治市人民医院不是解决该拆迁纠纷的主体。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养老金发放明细、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长治市城区东街下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介绍信以及被告提供的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长建发〔2012〕90号文件一份、长治市政府信访局长信情(2012)16号文件一份、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13〕18号文件一份、长治市人民医院市医字〔2014〕48号文件一份、民事裁定书一份,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应长治市路网征迁总规划的要求,位于长治市府后东街的本案被告长治市医院家属楼被拆迁。长治市政府按职工个人所有住房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居住于该家属楼的医院职工予以拆迁补偿,该补偿款由长治市政府委托职工所在单位即长治市人民医院代为发放。在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原居住于长治市人民医院口腔科楼(已拆迁)上的职工反映,同样是医院的职工,同样是拆迁,却未领取到补偿款,从而因拆迁问题引起纠纷。为切实解决职工拆迁补偿及由此带来的其他问题,长治市信访局作出〔2012〕16号文件责成长治市住建局、长治市卫生局、长治市人民医院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小组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建议停止发放补偿款,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进行依法认定。依据长治市住建局〔2012〕90号文件及长治市人民政府〔2013〕18号文件,事业单位公房不予补偿。经2014年政府工作小组会议纪要确认要求收回发放的补偿款。2014年8月20日,长治市人民医院作出《关于收回原新华街和大北街住户拆迁补偿款的通知》,要求医院住户必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将补偿款如数上交至院财务科。在艾利勤不予返还补偿款的情况下,长治市人民医院扣发了艾利勤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养老金11585元。本院认为,被告长治市人民医院依据长治市政府文件要求返还补偿款与扣缴住户养老保险金虽然是基于拆迁时发放补偿款引起,事实上两者也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二原告母亲艾利勤系被告长治市人民医院的退休职工,退休享受养老金是法定权利,也是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被告作为二原告母亲的原用人单位,无权扣发二原告母亲艾利勤的养老保险金,现艾利勤已死亡,被告应将扣发二原告母亲的养老保险金返还二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治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晖、王南115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长治市人民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