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先辉与新化县天门乡南门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道云,刘益斌,肖先辉,新化县天门乡南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89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道云,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益斌(刘道云之子),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柏(刘益斌表哥),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天门乡南门村第二村民小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先辉,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化县天门乡南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化县天门乡南门村。法定代表人:廖佰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刘道云、刘益斌因与被上诉人肖先辉、新化县天门乡南门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作出(2016)湘1322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后,依法向刘道云、刘益斌进行了邮寄送达,上诉人刘道云于2017年3月31日予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刘道云、刘益斌对该判决不服,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即刘道云、刘益斌对该判决的上诉期限应截至2017年4月15日止,因2017年4月15日系法定节假日,上诉期限应延期至2017年4月17日止,但其于2017年4月18日才向本院提起上诉。故刘道云、刘益斌的上诉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已丧失上诉权,对其上诉依法不应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道云、刘益斌的上诉不予受理。刘道云、刘益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