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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王传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王传福,许西玲,张大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民初1849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特别授权代理),系该行职工。被告:王传福,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许西玲,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大风,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历城支行)与被告王传福、许西玲、张大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历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传福、许西玲、张大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农商银行历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传福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合计10万元,利息合计89864.10元,共计189864.10元(计算日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2、2017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由被告继续支付,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3、被告王传福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4、担保人许西玲、张大风为王传福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传福于2012年6月30日在我行借款10万元,于2013年6月29日到期,由许西玲、张大风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贷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偿还我行贷款,多次催收未果。王传福未作答辩。许西玲未作答辩。张大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26日,原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仲宫信用社(以下简称历城联社仲宫信用社)与被告王传福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12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4日期间,被告王传福向历城联社仲宫信用社借款10万元;借款人在约定的金额、期限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等。2012年6月26日,历城联社仲宫信用社与被告许西玲、张大风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许西玲、张大风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历城联社仲宫信用社在2012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4日期间,与债务人王传福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15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两年等。2012年6月30日,历城联社仲宫信用社向被告王传福发放借款10万元,期限至2013年6月29日,月利率为9.465‰。截至2017年1月20日,累计偿还借款利息8669.87元,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89864.10元。另查明:2015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做出批复,批复第三条载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15年5月5日,农商银行历城支行成立。本院认为:历城联社仲宫信用社向被告王传福发放贷款,被告王传福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历城联社仲宫信用社的债权债务现由农商银行历城支行承担,对原告农商银行历城支行要求被告王传福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被告许西玲、张大风自愿为王传福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传福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传福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王传福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2017年1月20日的利息89864.10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65‰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许西玲、张大风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1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传福追偿。上述给付,限被告王传福、许西玲、张大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7元,减半收取2049元,由被告王传福、许西玲、张大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曲歆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