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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关于杜某某诉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某、张某某未履行义务,杜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某某、张某某连带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600元共计49600元,并按月息1分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借款本金止计算利息,诉讼费104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且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玉岭审判员  水清耀审判员  尹红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曹海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