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行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郎奎俭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皇姑区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奎俭,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皇姑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2行初308号原告郎奎俭,男,1990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皇姑区大队。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学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闫新,皇姑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李江川,皇姑大队民警。原告郎奎俭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皇姑区大队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邱玉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人民陪审员范学红、雷璐璐参加评议,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郎奎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郎奎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奎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玉萍人民陪审员 雷璐璐人民陪审员 范学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彤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