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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华章与罗元强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章,罗元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64号申请人杨华章,男,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罗元强,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华章申请执行罗元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杨华章定金人民币32000.00元,负担诉讼费600.00元,执行费3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询罗元强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无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守泽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龙明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