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韩香娟与候永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香娟,候永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韩香娟,女,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候永周,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渭城区。韩香娟与候永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7)第09号裁决书。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候永周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7)第09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