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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李又平、余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又平,余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640号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春,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826934,住所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又平,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余海祥,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又平、余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桂初审 判 员  尹 勇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瑾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