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聂祝芬与宛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祝芬,宛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212号原告:聂祝芬,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宛晓飞,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祝芬与被告宛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经芳人民陪审员 陈世元人民陪审员 薛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