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158号原告:苏峰,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东锋,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赵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由原告苏峰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