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葛某与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151号原告:葛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闵某,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葛某与被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葛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葛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