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盛德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盛德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355号之二申请人: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9号路北侧**号。法定代表人:崔志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青岛盛德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东京路**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邵国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盛德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7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青岛盛德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盛德通实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青岛分行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账号:81×××26,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