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燕青与沈阳市大东区威博斯体育用品商行、缙云县壶镇镇立峰文体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青,沈阳市大东区威博斯体育用品商行,缙云县壶镇镇立峰文体用品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94号原告:高燕青。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系辽宁广长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威博斯体育用品商行。经营者:胡兆道。被告:缙云县壶镇镇立峰文体用品厂。法定代表人:项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高燕青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威博斯体育用品商行、被告缙云县壶镇镇立峰文体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审 判 长  王英玉代理审判员  宋 喆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