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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燕与河南东捷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河南东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064号原告:王燕。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六,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河南东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瑞华。原告王燕与被告河南东捷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东捷物流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0621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委托被告发送货物并代收货款,经结算2015年1月24日,被告欠原告货款30621元,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本院。原告所举证有:欠条一份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张《欠条》,载明:“王燕:经核对账目,河南东捷物流有限公司原欠你货款人民币43744元,今兑付你人民币13123元,余欠你人民币30621元”。后被告未还款,原告遂于2016年12月28日提起本诉。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原告以欠条为据要求被告向其偿还所欠货款30621元,依据原告陈述,被告自出具欠条后至今未还款,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东捷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燕偿还货款306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公告费24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楠楠审 判 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喻桂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怀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