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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2837马万顺与丁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顺,丁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837号原告:马万顺,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庭,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兆东,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马万顺与被告丁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马万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万顺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万顺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马万顺负担。审判员  吴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