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邹新仁与刁桂法、任洪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新仁,刁桂法,任洪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722号原告:邹新仁,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斋玉,莱西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桂法,男,约50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任洪全,男,约49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新仁诉被告刁桂法、任洪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新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新仁负担。审判员 刘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