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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邹新仁与刁桂法、任洪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新仁,刁桂法,任洪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722号原告:邹新仁,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斋玉,莱西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桂法,男,约50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任洪全,男,约49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新仁诉被告刁桂法、任洪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新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新仁负担。审判员  刘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