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1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诉周小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周小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1289-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被执行人周小媚,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小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