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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芜湖伟星杉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陆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皖0291执357号之一陆晓丽:你(单位)与芜湖伟星杉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1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伟星杉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申请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等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开户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打款时,请注明付款人、案号,特此通知执行员  赵凤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四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