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金志群与文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群,文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4民初270号原告:金志群,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和平,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金志群与被告文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和平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志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文和平陆续向原告金志群借款10000元,并出具3张借条。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三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文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庭答辩和提交证据,本庭视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日,被告文和平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1月31日,被告文和平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12月6日,被告文和平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文和平向原告金志群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文和平对其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和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金志群借款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文和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浩翔审 判 员 刘亚娟审 判 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