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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比滋趣工艺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比滋趣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2460号原告: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625756XY)。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富春江路***号。法定代表人:ROGERLEONDEMAREZ,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智海忠,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比滋趣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79240014W)。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明珠商厦*幢***号。法定代表人:李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燕明,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姆渡公司)与被告宁波比滋趣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滋趣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召开庭前会议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姆渡公司委托代理人智海忠,被告比滋趣公司委托代理人贺春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姆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比滋趣公司向哈姆渡公司交还哈姆渡公司存放在比滋趣公司租用的宁波鄞州通宏工贸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机器设备及杂物(价值16437361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0日,比滋趣公司租用案外人宁波鄞州通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宏公司)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镇××村的房屋作为仓库,用于存放货物,租赁期限3年,于2017年1月9日到期。哈姆渡公司将一批机器设备及杂物存放于上述仓库内,并已支付仓储费219496元。但当哈姆渡公司向比滋趣公司提取上述存放的机器设备及杂物时,比滋趣公司却拒不交还。被告比滋趣公司答辩称:比滋趣公司曾认为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镇××村仓库里面的部分设备或杂物属于哈姆渡公司所有,因该仓库系比滋趣公司向案外人通宏公司租赁,租期即将届满,而哈姆渡公司不付租金,故比滋趣公司在(2015)甬鄞民初字第1845号案件中向鄞州法院起诉哈姆渡公司催讨租金,但哈姆渡公司在法庭上陈述,双方没有签订仓储合同,也不存在仓储关系,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镇××村仓库里面的物品也并非哈姆渡公司所有,哈姆渡公司未在比滋趣公司存放任何设备。由此比滋趣公司才知晓仓库中上述物品为无主物,起码不是哈姆渡公司所有,故已全部丢弃。原告哈姆渡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比滋趣公司质证意见如下:1.厂房租赁协议1份,用以证明比滋趣公司租用案外人通宏公司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镇××村的房屋作为仓库的事实;比滋趣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法确认,比滋趣公司确曾向通宏公司租赁过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镇××村的房屋作为仓库,但是否为此份协议无法确认,因协议早已到期,厂房也已归还。2.民事起诉状1份,照片6页,用以证明哈姆渡公司支付仓储费并将一批机器设备及杂物仓储于比滋趣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仓库中的事实;比滋趣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哈姆渡公司通过其在鄞州法院法庭上的陈述已经全盘否定了双方存在租赁或仓储关系的可能性,也否定了哈姆渡公司在鄞州区××镇××村存放任何货物的可能性和比滋趣公司位于鄞州区××镇××村仓库中存放的设备属于哈姆渡公司的可能性,当时比滋趣公司曾将仓库中设备和杂物都拍好照片在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供,供哈姆渡公司辨认,但哈姆渡公司全盘否认。3.机器设备及杂物清单80页,用以证明哈姆渡公司在鄞州区××镇××村仓库内仓储物品的事实。比滋趣公司质证称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哈姆渡公司通过其在鄞州法院法庭上的陈述已经全盘否定了双方存在租赁或仓储关系的可能性,也否定了哈姆渡公司在鄞州区××镇××村存放任何货物的可能性和比滋趣公司位于鄞州区××镇××村仓库中存放的设备属于哈姆渡公司的可能性,当时比滋趣公司曾将仓库中设备和杂物都拍好照片在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供,供哈姆渡公司辨认,但哈姆渡公司全盘否认。禁止反言是诉讼中最基本的诚信要求。应原告哈姆渡公司申请,本院向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调取了2015年9月8日罗晓荣询问笔录、2015年9月18日罗晓荣询问笔录、2015年9月17日苏依都询问笔录各1份。对上述笔录,哈姆渡公司质证称无异议,认为可表明双方存在仓储关系及哈姆渡公司交付了仓储费和押金的事实。比滋趣公司质证称形式上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不认可,与哈姆渡公司在鄞州法院庭审中陈述相悖。被告比滋趣公司提供了(2015)甬鄞民初字第1845-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附件、银行业务凭证、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法庭审理笔录、撤诉申请书各1份,照片19页,用以证明比滋趣公司曾认为照片中的设备属于哈姆渡公司所有,因此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哈姆渡公司支付租金或搬走设备,但哈姆渡公司全盘否认的事实。对上述证据,哈姆渡公司质证称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当时案件中代理律师关于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仓库存放物品与哈姆渡公司无关的陈述,仅系代理律师自己的判断,与事实不符。法院对该陈述并未认定。比滋趣公司也应该具有正常的判断能力,根据现场照片及其他当事人的相关陈述、行为等均可判断上述物品属于哈姆渡公司所有,不会被当时哈姆渡公司代理人的陈述所迷惑。经审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哈姆渡公司提供的证1系复印件,且签字栏与哈姆渡公司质证无异议的比滋趣公司提供的证据中的厂房租赁协议有所不同,本案中不作为定案依据。哈姆渡公司提供的证2,比滋趣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哈姆渡公司提供的证3系其单方制作,本案中不作为定案依据。对比滋趣公司提供的证据,哈姆渡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据此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比滋趣公司曾与案外人通宏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1份,约定比滋趣公司向通宏公司租赁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建筑面积831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年租金84762元。2015年9月8日,哈姆渡公司会计罗晓荣在接受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询问时,就“你有没有为公司支付过租赁仓库的租金”一事陈述:“有的,2014年1月,殷淼拿给我《厂房租赁经纪合同》和现金支付单,殷淼在外面租了仓库,需要支付租金和押金219496元。”,就“公司的仓库你有没有去过”一事陈述:“去过,今年5、6月份的时候LUDO带我去看过……我公司打算租到今年年底就不租了,于是我就跟LUDO去了仓库,看看仓库里面的东西,仓库地点位于东吴的山××××村里。我看到我公司的零部件和设备放在里面,因为大些的配件上有我公司的商标KINGSLAND。”,就“东吴这家仓库的租金你支付过吗”一事陈述:“没有的。”2015年9月17日,案外人苏依都(比滋趣公司陈述其曾在比滋趣公司工作)在接受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询问时,就“你有没有厂房租赁给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一事陈述:“有的,地址位于东吴××童一村,在宝瞻线路边,下沿山公交站斜对面。”就“是谁出面找你租赁的厂房”一事陈述:“2014年年初,我听说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要租厂房,就打电话给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殷淼,说我这里有厂房让她来看一下,结果一个老外LUDO就来看了,并且丈量了尺寸……算下来每年租金179496元,LUDO表示满意……”就“这个厂房做什么用途”一事陈述:“放一些螺丝螺帽、马达、电焊机、机器等”。就“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有谁到过这个厂房”一事陈述:“LUDO和一个不知名的老外在租之前来看过,租好之后好多员工都去搬运过东西。”2015年10月12日,比滋趣公司将哈姆渡公司诉至鄞州法院,称比滋趣公司享有坐落于东吴××××村建筑面积为831平方的厂房仓库的使用权,哈姆渡公司于2014年1月向比滋趣公司租赁上述厂房,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租金179496元/年,押金4万元。满一年后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后哈姆渡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批机器设备及杂物存放于场地内,并分次支付了租金179496元及押金4万元。2015年1月底一年期限到期后,比滋趣公司要求哈姆渡公司支付2015年度的租金,或者将东西搬出,但哈姆渡公司依旧占用仓库,却不支付相应租金。因此起诉要求哈姆渡公司支付租金179496元。比滋趣公司并在该案中提供了仓库中物品的照片19页作为证据,照片中的机器设备上显著标有“FARR”、“GOLDSERIES”标识,部分外包装上标有“KINGSLAND”标识。2015年11月9日,在该案庭审中,哈姆渡公司答辩称哈姆渡公司从未与比滋趣公司发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也没有向比滋趣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比滋趣公司所指事实均子虚乌有,应驳回比滋趣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比滋趣公司在该案中提供的照片质证称真实性、关联性不足,照片上所有货物到底存放在哪个仓库是否原告所称的仓库,也不足以体现拍摄时间、地点、人物。看不出照片上的设备是否是哈姆渡公司的,哈姆渡公司和比滋趣公司也没有租赁关系,比滋趣公司所陈述的仓库中东西和哈姆渡公司没有关系。对于法院“是否在宁波市东吴××××村的厂房仓库中存放设备”的询问,哈姆渡公司回答:“我方没有在原告的仓库中存放设备。”同日,比滋趣公司向鄞州法院以取证困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鄞州法院作出(2015)甬鄞民初字第18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另查明,比滋趣公司原名宁波鸿鹄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更为现名。本院认为:首先,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2015年9月,哈姆渡公司的会计罗晓荣在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的陈述可表明,哈姆渡公司清楚知晓本公司在“东吴的山××××村里”的仓库中存放有设备和零部件以及上述物品的特征(“大些的配件上有我公司的商标KINGSLAND”)。同年10月12日,比滋趣公司将哈姆渡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要求支付仓库租金时,哈姆渡公司却在同年11月9日庭审中比滋趣公司出示了相关设备的清晰照片后,依然矢口否认其在比滋趣公司仓库内存放有设备,称比滋趣公司所陈述的仓库中东西和哈姆渡公司没有关系。由此,一来,因哈姆渡公司自身曾作出的否认,现有哈姆渡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已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仓储关系;二来,公民或法人可以通过合法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即使哈姆渡公司确曾在比滋趣公司仓库中存放物品,其行为也已构成对前述物品民事权利的明示放弃。其次,在哈姆渡公司明示涉案相关设备与其无关后,没有理由再以权利人身份对比滋趣公司苛以保管之责。而且,现比滋趣公司与案外人通宏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已经届满,比滋趣公司关于作为仓库的厂房已归还的陈述符合常理。在明示涉案设备与其无关近两年后,哈姆渡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设备仍处于比滋趣公司控制之下,故其要求比滋趣公司返还存放在原租用的通宏公司仓库内的机器设备及杂物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424元,由原告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广秀审 判 员  郑智杨人民陪审员  王方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