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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吴梅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吴梅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845号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中路连发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建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声瑞,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梅招,女,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梅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