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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杜成安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杜文学农村承包经营户高观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成安农村承包经营户,城口县高观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杜文学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585号原告:杜成安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杜成安,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城口县高观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杜文学农村承包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成安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城口县高观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杜文学农村承包经营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成安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成安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杜成安农村承包经营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成安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成安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杨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