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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青海林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青海林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918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海晏县。被告:青海林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0100000139232,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15号3号楼2单元222室。法定代表人:朱扬,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甲,男,1958年3月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青海林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995元,减半收取299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罗玉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