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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乐山市中心城区富兴家用电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胡建军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中心城区富兴家用电器经营部,胡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富兴家用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472号。注册号:511100601448915。经营者:罗明海,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林乡天坪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004123014被执行人:胡建军,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罗汉镇新乐村3组193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75081865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02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富兴家用电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胡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以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执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治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