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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志军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300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军,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林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志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豫058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志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原审被告人陈志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志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志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志军撤回上诉。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奇志审判员  申江波审判员  杨如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