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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保盛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保盛,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贾灵,内蒙古虹云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袁金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6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保盛,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喜,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北凌云6**号。法定代表人:付秀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贾灵,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内蒙古虹云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内蒙古医药工业研究所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崔健,董事长。一审第三人:袁金美,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高保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蟹岛公司)及一审被告内蒙古虹云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云公司)、贾灵,一审第三人袁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3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保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明知我与贾灵系本案共同被告,贾灵系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在没有向贾灵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直接开庭并缺席判决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程序。(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借款本金数额错误,二审法院仅根据质证意见就认定我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剥夺了贾灵的辩论权利。综上,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十)项之规定,请求北京高院依法再审本案。蟹岛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三中院没有剥夺贾灵的辩论权利,更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二)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三)高保盛、贾灵在一、二审期间恶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造成本案在蟹岛公司起诉后两年多的时间才结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和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高保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保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葛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