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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伟与被告唐开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唐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3472号原告:王伟,男。被告:唐开明,男。原告王伟与被告唐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乔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