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民初9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赫兴国与北京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强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兴国,北京金商财富巨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强祥,北京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988号原告:赫兴国,男,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金商财富巨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号楼18层2110内02室。法定代表人:朱强祥。被告:朱强祥,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北京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49-2号1至8层806室。法定代表人:朱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赫兴国与被告北京金商财富巨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强祥、北京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赫兴国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赫兴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赫兴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姚杨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