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9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赫兴国与北京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强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兴国,北京金商财富巨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强祥,北京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988号原告:赫兴国,男,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金商财富巨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号楼18层2110内02室。法定代表人:朱强祥。被告:朱强祥,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北京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49-2号1至8层806室。法定代表人:朱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赫兴国与被告北京金商财富巨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强祥、北京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赫兴国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赫兴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赫兴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姚杨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