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兰大明、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大明,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大明,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超,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徐州道5号。法定代表人:赵彦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辉,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大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兰大明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兰大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案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大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兰大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强国琴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