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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宜春国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宜春工程机械油箱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国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宜春工程机械油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国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珠泉街道工青社区366号,组织机构代码:34319788-8.法定代表人:封瑾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春工程机械油箱厂,住所地:袁州区环城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康敏,该厂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902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宜春国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工程机械油箱厂双方确认宜春工程机械油箱厂将自己认购的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股共432000股(证券账户:DDD3900137;证券简称:ST生化;证券代码:000403)委托宜春国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持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宜春国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工程机械油箱厂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宜春工程机械油箱厂将自己认购的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股共432000股(证券账户:DDD3900137;证券简称:ST生化;证券代码:000403)过户登记宜春国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至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佳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