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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邱崇斌与阮炫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崇斌,阮炫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84号原告:邱崇斌,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阮炫中,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邱崇斌与被告阮炫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邱崇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崇斌以与阮炫中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邱崇斌负担。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梅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