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邱崇斌与阮炫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崇斌,阮炫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84号原告:邱崇斌,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阮炫中,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邱崇斌与被告阮炫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邱崇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崇斌以与阮炫中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邱崇斌负担。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梅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