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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万付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万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440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万付,绰号杨大娃,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盗窃犯罪,1995年9月22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6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于2016年6月17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赵学会,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魏军,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万付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作出(2016)豫132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万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万付不服,以“原审认定其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万付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万付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万付撤回上诉。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雪琴审判员  王立京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 著